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09:40 浏览数:5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维护证书权威性,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3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我认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证书等级及效用
(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程》,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颁发的证书。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技能人员从事某一职业(工种)必备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员工职位聘任、企业招聘录用的主要依据。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印刷模板。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四)职业技能等级涉及的评价范围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二条 证书管理
(一)合格人员证书编号由省级人社部门提供,分支机构可通过省级评价系统提取,录入至总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证书信息,由总部认定中心通过评价系统打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生成电子证书)。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证书的内容应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二维码、评价机构、发证日期等,评价机构名称、印章应与备案公布的名称一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机构处盖评价机构总部和下属分支机构双公章(专用章)。
(四)证书编码共22位,采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评价机构备案号、核发年份、等级、证书序列号等,实行一证一号。
(五)每批次评价结果公示后,及时通过省技能人才评价系统录入成绩、生成证书信息,并在生成证书信息后15日内报相应总部认定中心,由总部报至人社部门鉴定中心。
(六)评价机构在总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提交评价结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审核评价结果并上传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容统一使用打印机规范打印,手写无效,照片可直接在证书上打印。
(八)证书领取。分支机构每年向总部认定中心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需求计划,对印发领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应认真核查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记录、颁发。
(九)证书持有人因证书遗失、损坏或证书信息错误需要重新办理的,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到相关信息后,持身份证原件到原评价机构按流程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证书损坏或证书信息错误补发的,核发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并登记存档。
(十)废证销毁。指定专人对证书填制过程中的废证或收缴的假证等无效证书进行登记,并在我认定中心监督下销毁。
(十一)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管理,建立证书印制、核发、销毁、补发和余存台账,确保每本证书可溯源。
第三条 证书查询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平台向社会提供统一查询服务。
(二)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将获证人员信息一键式上传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系统数据校验筛选入库。
(三)证书数据管理人员做好数据上传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的保管工作,并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不得对外泄露证书数据。
第四条 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和当事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评价机构存在乱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取消该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
1.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证书的;
2.自行编制证书编码的;
3.印鉴或手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超范围发放的;
5.非打印机打印,自行填写、手写的。
(二)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评价机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持证人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评价机构应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撤回证书,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官网删除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