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09:40   浏览数:6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是指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在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凭证, 由评价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销毁。

第二条  评价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技能人才评价档案的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档案安全、妥善保管。

(二)认真按照制度办事,不得利用私人关系调阅档案。

(三)严防泄密、失密,不准将档案材料给无关人员阅读。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五)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保管场所及保管设备等存放。

(六)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准在档案上勾画、批注、随意涂改。

(七)归档时要认真清点和检查,发现缺漏及时纠正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八)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档案材料,不得以拍照、录像信息手段留存档案材料影像。

(九)不得在私人通信、通讯中泄密。

第四条  档案资料分类

(一)在技能人才评价考前形成的材料

1.上级单位发布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相关通知,年度计划、实施等级认定公告。

2.考生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报名汇总表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3.考务申请表、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表、考点准备通知单、考务安排表等。

4.题库管理系统、考务管理系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平台账号及密码等。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在技能人才评价考试过程形成的材料

1.理论与实操考场安排表。

2.考评人员、督导员委派书

3.试卷制取表、试卷交接记录表、诚信考试承诺书、报名信息现场确认表、考试签到表、理论考试考场记录表、设施设备状况检查记录表、技能操作考核考场记录表、工件封存登记表、试卷保密承诺书等。

4.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实操考试试卷清样、答题卡清样及评分表。

5.考生使用的考核工件和实物(录像资料和照片资料)。

6.技能人才评价现场督导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

(三)在技能人才评价形成的认定结果材料

1.成绩统计表、成绩复核申请表、认定成绩分析表。

2.认定结果汇总表、公示材料。

3.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证书发放登记表、证书修改遗失补发申请表。

4.考评人员工作评价表、满意度调查表。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档案归档要求

(一)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将应归档的材料收集完整,并整理归档。

(二)归档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三)归档的电子数据、照片、声像等特殊载体材料要确保可读可用。

(四)归档文件材料按照职业一年度一批次一保管期限分类,按“件”进行整理。一般每份文件为一件,考生完成的理论试卷、实操试卷和答题卡、考生所有个人情况材料以及同一名称的报表、名册等可为一件。

(五)每类内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范围”所列文件顺序进行排列。考生完成的理论试卷、实操试卷和答题卡以及考生个人情况等材料按考生准考证号顺序集中排列。在每一份文件有文字页面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用铅笔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连续编写页号。

(六)依排列顺序给每一份文件编写件号,在每一份文件首页上方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按要求填写归档章上设置的项目。

(七)依据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每一类别的归档文件编制一本目录。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上设置的项目,与归档文件目录一起装订。

(八)依件号顺序将考前管理材料、考试过程材料和考试结果材料装入档案盒保存,并填写档案盒正面和档案盒脊内容,档案盒应用无酸纸制作,档案盒脊厚度可根据需要订制。

(九)数码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完毕后1个月内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并应刻成光盘;反映重要活动的数码照片应当冲扩成照片归档保存。

(十)电子文件管理的其他要求应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 T18894 -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十一)纸质材料至少保存3年,电子、影像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条  档案保管、认定、销毁和移交

(一)评价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以光盘或磁性为载体档案应当定期检查和备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可根据档案的记载为参评人员出具相关档案证明。

(三)若调档使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使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准私自拆卸、抽页、转借、污损、剪裁,不得在档案上涂改、随意圈划或折叠。

(四)对摘抄或者复印的档案材料,档案部门应当加盖“档案摘抄”或“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五)评价机构应当组织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认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对无保存价值的,提出销毁意见,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销毁,同时编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销毁档案目录。

(六)评价机构应当派人对销毁档案进行监销,并在销毁档案目录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