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督导

工作职责

证书查询

考评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章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人员守则

第一条 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本职业技能认定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考评员职责。

第二条 坚持职业技能认定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终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评判。

第三条 严格执行独立评判的规定,认真填写考卷评分上各项考评记录和认定意见。

第四条 认真做好认定前的准备工作,熟知本次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项目、内容 、要求及考核标准。

第五条 履行认定工作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胸卡。

第六条 严格遵守认定考评纪律、严守试题、考评内容及认定评判的秘密。

第七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遵守认定对象亲属回避制度,不得徇私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认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二章 职业技能认定评分标准

条 职业技能认定评分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认定标准为原则,根据具体工种考核的题库试卷制定的标准进行认定评分。

第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认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被认定者符合任职条件,在工作业绩、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认定、论文答辩成绩考核均为合格者,方为认定合格。

第十条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要按认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操作技能考核各项评分都必须有3名以上的考评员参与并签名,否则所做出的评分无效。

章 考评员工作标准内容

第十一条 考试前准备工作

1. 接受考评任务,明确考评对象、工种、级别、人数。

2. 参加考前预备会,明确考试安排时间(时间、分组情况、领取《考场情况记录表》)。

3. 进入考场,检查设备、设施的技术安全情况及考场隔离措施,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召集考生,宣读考试纪律和操作注意事项,布置考试分组计划和考试计划。

5. 核对考生人数,检查准考证,分发试卷。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的工作

1. 宣布考试开始,记录起始时间。

2. 巡查每个工位,每位考生,检查和记录考场纪律及考生安全操作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 考试结束进行宣布及记录结束时间,收集考卷及工件,并进行工件编号和封装试卷。

4. 上交《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十三条 改卷、评分工作

1. 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填好《职业技能认定操作技能考核登分表》。

2.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认定机构统一对外公布成绩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考生。

 

 

督导工作职责

第一章 质量督导职责与内容

第一条 质量督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质量督导人员职责与内容:

1.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工作标准,对违反考务规定的评价机构和责任人提出改正意见;

2. 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

3. 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流程、技术手段和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4. 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阅卷、成绩登录、发布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可靠;

5. 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6. 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7.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评价机构或所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派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8. 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9. 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10. 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

第二章 督导方式与程序

第三条 质量督导方式:

1. 现场督导;

2. 听取情况汇报;

3.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4. 组织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被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条 质量督导的形式

质量督导形式分为现场督导、专项督导和年检评估。

现场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场进行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根据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指派,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或重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年检评估是由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指派督导组对各评价机构年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照年检评估标准对评价机构做出评定。

第五条 质量督导程序:

1. 指派机构向被督导机构发出督导工作通知。

2. 质量督导员(组)对被督导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质量督导情况报告表》,打分评议。

3. 质量督导员(组)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机构反馈督导意见书。

4. 被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指派机构。

5. 质量督导结束,质量督导员(组)向指派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时,内督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质量督导。外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参与现场督导工作。督导结果上传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

第三章 聘任及管理

第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聘任的,由指派机构对质量督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记入督导员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督导工作结束后,指派机构可对参加督导工作的质量督导人员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根据财务管理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 质量督导人员服从指派机构安排。连续3次不接受指派的,由质量督导人员证卡核发机构取消其督导资格。

第八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监管职能要求由上级监管部门或评价机构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评价机构职业技能认定工作资格。

1. 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 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 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5. 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 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质量督导人员证卡核发机构取消其督导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

2. 玩忽职守,贻误认定工作;

3.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4. 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机构正常工作;

5. 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 违反廉洁有关要求不当得利;

7. 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条 指派机构对所聘任的质量督导人员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建立考绩档案。对优秀质量督导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质量督导人员取消其督导资格。

第十一条 取消督导资格的质量督导人员,撤回质量督导人员证卡,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删除其信息,列入质量督导失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