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1-30 09:40 浏览数:6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障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置认定中的突发事件,维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 应急组织管理
第一条 组织领导
我认定中心设立职业技能认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我认定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为下属各省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成员包括参与该批次评价工作的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
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场所重大问题或突发严重事件统一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相关负责人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评价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导各板块负责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对出现泄密、集体作弊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组织协调,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理。
(4)承担对突发性事件的综合分析报告
(二)认定所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1)根据各考点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对策、处理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
(2)将防止突发性事件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3)明确落实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4)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章 应急处理的基本程序
第三条 应急处理原则
在组织过程中,一旦发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应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处置果断、防止扩散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影响,维护考生的根本利益,确保考试资料安全保密,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 报告
(一)报告形式
根据突发性事件的紧急程度,视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报告形式。
(二)报告内容
1、试卷运送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试卷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考场出现的问题。
4、需要报送的其他问题。
(三)报告程序
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事件10分钟内,由事件发生地工作人员向本考点负责人报告;事件发生地负责人向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阶段性报告。阶段性报告由事件发生地指定专人动态跟踪事态发展及处理过程,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各项决定及工作程序及时记录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全程处理过程总结上报认定中心。
第五条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工作安全规范。
第六条 事件确认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正常进行或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I级)和一般事件(II级)。重大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体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对认定所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I级)
1、试卷在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2、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
3、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4、考试期间,有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5、发生恐怖性事件。
6、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7、地震、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第八条 一般事件(II级)
1、考试资料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试卷少装、缺页、光盘播放无显示或无声音等问题。
2、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3、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停电及设备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等专业利用计算机考试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
5、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卷或答题卡。
6、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章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九条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考场应立即向考点巡考人员报告,由巡考人员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由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具体实施,以挽回损失,切实保障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条 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事件,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告总部认定中心和省属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开展专门调查。
(一)如确信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上级批准,考试仍可以如期进行;考后查明失、泄密的,且已查明失、泄密扩散范围,经上级批准,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请认定中心同意后宣布在查明失、泄密扩散的范围内考试无效,并在此范围内启动备用试卷进行考试。
(二)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认定中心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印制、本次成绩无效。
(三)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与否作出决策。若保管期间受水、火灾致使试卷部分损坏的,可启用备用试卷,或报请认定所同意后进行复制印刷。
(四)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启用备用卷或尽快将试卷送至考点。同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考点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巡考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将情况报认定中心,经同意后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考点主考或巡考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认定中心,同时指派工作组会同考点,封闭整改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充实考场,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查明事实;评卷时对问题考场的试卷进行分析研究,对雷同试卷按相关规定处理,或向认定中心请示,将该考场试卷全部作废。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恐怖性事件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排除危险;考点应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缓考或更换考点后再考,并启用备用卷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爆发传染病,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考场应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经批准做出停考或缓考决定,或其他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地震、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先确保考生人身安全、试卷安全后向上级请示,经批准后做出停考或缓考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方案。同时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五条 考前须制定和张贴考试期间地震、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疏散方案。包括排查考场的房屋安全隐患;在操场或空旷地带设置临时躲避场所,安排考生的疏散顺序和线路;进行疏散辅导演练,在疏散通道上增设专门职守人员具体负责考生疏散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搞好预防宣传工作等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视情况轻重,做出不同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四章 一般事件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件,应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同时向上级汇报。并通知考场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考试资料启封后,发现试卷少装、缺页或光盘和磁带播放无显示或无声音等情况,监考人员要立即将缺页试卷和播放无显示的光盘收回装入原试卷袋,并据具体情况如实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认定考场情况记录单,经现场巡考人员审核同意可启用备用试卷或光盘,保证考试进行。
确因备用试卷或光盘不足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务管理责任人和现场巡考人员以及认定中心报告,由认定中心调配其他考点备用试卷或光盘,也可在保证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可否速印(复制)试卷、刻录光盘,考试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在此期间监考人员要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正常有序进行。考试结束后应将缺页的试卷、播放无显示或无声音的光盘和处理情况书面报认定中心。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有错别字或多余字、选择题选择项内容重复、选择题选择代码重复、实体图表有错误等问题,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务管理责任人和认定中心报告。属于试卷试题有错别字或多余字和选择题选择项字母代码重复问题,但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由认定所负责处理更正,考试结束后将处理情况书面报认定中心。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因停电或设备故障原因在30分钟内恢复或排除的,认定中心根据情况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间。如果属于区域大面积停电,应与认定中心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向上级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生该科目考试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运用计算机考试的科目在考试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卷或答题卡。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和巡考人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试卷或答题卡送回,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建议将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承认和交还的,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章 一般事件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了解情况。立即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通过主管领导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研究措施。提出意见在充分掌握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考场负责人要与有关工作人员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答复处理。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答复处理。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恢复秩序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并防止突发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十八条 处置报告
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向上级部门提交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处理经过、处理结果、社会影响等。
第二十九条 新闻发布与宣传报道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宣传报道实行归口管理。注意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统一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十条 评估
突发事件结束后,要组织专人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一条 奖惩
认定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二条 信息保障
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置、报送各个环节,完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报送通畅,通讯设备完好。
第三十三条 人员保障
1、要安排专人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注视事态发展,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考试期间设立突发事件报告电话,指派专人值守。
第三十四条 宣传、培训保障
要加强职业等级证书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处理突发事件预案的培训宣传全普及工作,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