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09:40 浏览数:4
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我认定中心”)及我认定中心各省分支机构职业技等级能认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办事效能和工作作风的监督管理,保证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投诉人以口头、信件、网络和电话方式对以下情况进行的反映:
(一)我认定中心、我认定中心各所属省级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索、拿、卡、要的;
(四)对职业技能认定考务工作在规定和承诺的办理时限内没有办结的;
(五)违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风考纪等相关事宜的;
(六)未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七)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性为的;
(八)其他侵害或妨碍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件统一由专人负责接待、接收和登记。投诉人来访的,接待人员应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填写《投诉举报登记办理表》,并由投诉人核对后签字认可;通过网上咨询或者电话投诉,接话人须作好电话记录,将电话记录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条 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确定处理部门、提出处理时限等)报我认定中心及我认定中心各所属省级分支机构领导审核后交相关科室处理。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我认定中心及我认定中心各所属省级分支机构领导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提请我认定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超出我认定中心权限范围的事项,及时报告厅领导审定。
第五条 被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
第六条 承办科室应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处理各类投诉、举报问题,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我认定中心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七条 机构工作人员被投诉,经查实后,给予以下处理:一年内被投诉一次,由其所属我认定中心省级分支机构领导给予当事人警示批评;投诉二次由机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对所在科室负责人给予警示批评;投诉三次,报厅有关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所在科室负责人由机构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涉及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举报办理完毕后,承办科室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