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30 09:40   浏览数:8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及批评教育。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放置的;

2.考试未开始提前答题的;

3.考试结束后仍然继续答题的;

4.考试开始后,未在下发的考试资料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有交头接耳、东张西望等异常动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1.不按指定的考场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有旁窥、互打暗号、交流答案等行为的;

3.以任何形式携带、夹带或抄摘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

4.接传答卷(答案)、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在答卷中做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

6.在考试过程中携带移动电话等带储存或通讯功能的工具的;

7.考试结束后未上交草稿纸的;

8.准考证上有任何标记或其他文字、图形的;

9.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所有科目的成绩及考试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提请有关单位处理或处分。

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

3.威胁、贿赂、公然侮辱、诽谤或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等报考资料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5.由他人代考(替考)及代(替)他人考试的;

6.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7.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