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23-01-30 22:27 浏览数:10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熟练掌握职业技能认定相关政策和质量督导内容、程序等要求。
第二条 负责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提取、回收、阅卷、成绩登录、发证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负责考试、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考评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 根据督导需要,有权就督导事项向评价机构提出询问,或查阅、调取、复印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和复核,或现场调查取证(包括明察、暗访等),或要求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四条 负责对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评价机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第五条 负责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独立进行质量督导,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更改督导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八条 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评价机构或工作人员出现拒绝、阻挠、打击报复等影响质量督导员正常督导的,有权按规定向委派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发现伪造、仿制、涂改和滥发证书的情况,有权立即向评价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认真、客观、公正地填写质量督导记录,及时向委派机构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投诉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评价机构年度工作评估、备案期届满工作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