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22:24 浏览数:7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管理,客观公正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证认定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有关要求,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认定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部认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为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安排督导人员对评价工作程序进行督导。
第三章 质量督导形式、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质量督导的形式分为现场督导、专项督导和年检评估。
第六条 现场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对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场进行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根据指派,对评价机构站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或重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年检评估是由评价指派督导组对各分支机构年度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年检评估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认定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时,应按照“逢考必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必须有质量督导员对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全过程督导。质量督导的主要方式有:
1、 现场督导;
2、 听取情况汇报;
3、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4、 组织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第十条 质量督导工作内容:
1、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情况;
2、认定范围、题库管理、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证书管理等;
3、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对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认定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工作程序
1、 质量督导员(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打分评议。
2、 质量督导员(组)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书。
3、 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指派机构。
4、 质量督导结束,质量督导员(组)向指派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四章 质量督导员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法规、政策,熟悉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3、 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或承担考评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考评人员。
第十三条 申报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经初审合格后,参加评价机构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由评价机构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工作要求
1、 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
2、 执行督导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3、 服从评价机构指派,连续3次不接受指派的取消质量督导资格。
4、 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
5、 督导工作结束后,须向指派机构反馈质量督导情况,填报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指派机构对质量督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记入督导员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价机构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1、 违反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的;
2、 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3、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4、 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机构正常工作的;
5、 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 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