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23-01-30 22:22   浏览数:1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考场规则和有关规定,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理论考试监考任务,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条  标准考场应配备2名及以上监考人员,其中1名为主监考员,1名为副监考员。监考员须佩戴监考员证卡。

第三条  熟练掌握试卷装订、密封、工件打码和记录表单填写方法及要求。

第四条  考前60分钟,监考人员到达考务办公室参加考前会,监考人员抽签确定监考考场;熟知考试科目、考试人数、考场规则和监考、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检查职业(工种)名称、等级,连同考生名册、草稿纸等考试资料、物品带进考场;实操考核人员抽取轮次和工位号。

第六条  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组织考生将携带的书本资料、手机、移动平板等物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引导考生对号入座。智能化考试人员开机上线。实操考核人员检查作业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材料、工量具是否齐全。若无法使用或材料、工量具缺失,应立即予以更换和补充,确保考生正常开考。

第七条  考前10分钟,主监考员宣读考生须知。

第八条  考前5分钟,主监考员当众确认试卷密封完好后拆开试卷袋,核对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数量,确认无误后发放试卷。同时提醒考生把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写在规定位置。若智能化考试,考前5分钟,主监考提醒考生查看计算机(智能手机)能否正常使用,如若不能使用及时给考生进行调试或更换计算机(智能手机)。

第九条  开考指令发出后,负责组织理论考试考生开始答题,实操考核考生根据抽签工位号到相应工位开始实操考核。

第十条  实操考核本轮结束后,负责组织考生退场,引导下一轮考生进入考场开考。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后,主监考在讲台前站立监考,副监考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身份证、本人”五对照,发现替考立即报告巡视员或主考、质量督导员,并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十二条  开考30分钟后,场外考生不准进场,场内考生可以交卷出场。同时,监考人员记录缺考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开考40分钟后,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记录缺考人员信息。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示考生掌握答题进度和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提示考生终止作答(智能化考试人员提交答案),实操考生停止作业,清点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工件,无误后考生离开考场,并提醒考生带走自己所携证件、手机等物品。

第十六条  考生离场后,监考人员开始回收答题卡、试卷、答题纸、工件,并清点核对答题卡、试卷、答题纸、工件份数。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将试卷按准考证号先后顺序整理,按规定要求装订、密封,经有关人员检查无误后送考务办公室。

第十八条  坚守岗位,在考场内巡视,不固定在一处或长时间站在考生的考位旁;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听文字和有声资料;不得交谈;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者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九条  发现考生违反纪律,监考人员应立即走近,低声制止,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情节严重的,监考人员应一面维持考场秩序,一面报告巡视员或质量督导员处理。

第二十条  除佩戴标志的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质量督导员及由主考、副主考陪同的上级领导可以进入考场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问题提出询问时,当众回答。不得为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监考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影响考生正常考试;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监考期间,手机应调为静音或振动,不得在考场内接听电话。

第二十四条  有特殊情况,考生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第二十五条  考生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场就医。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或实操作业部分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