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23-01-30 22:18   浏览数:5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努力学习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刻苦钻研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考评技术方法,不断提高考评业务水平。

第二条  在取得考评资格的范围内,接受派遣、执行考评任务,不得从事超出考评资格范围的考评工作。

第三条  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标准规范和主流技术技能(岗位)要求、考评技术和方法;熟练掌握考评职业(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卡、量具、工具、检测仪器和其他用料等进行考前核查验收,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符合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或不能满足考核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评价机构予以调整或更换,对评价机构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

第五条  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配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认真执行考评任务,按照考评程序和评分标准等要求,对参评人员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评分,提出考评意见建议,对考评结果签字负责。

第六条  根据评价机构派遣,对本职业(工种)题库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对参评人员的违纪行为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的权利。

第八条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师生回避、师徒回避等)。

第九条  负责独立进行考评,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评价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  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负责向评价机构提出停止或延长评价时间的建议。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或设备毁损的行为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员、评价对象等多方监督。

十三 本办法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