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22:13 浏览数:1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行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管理,规范粮食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粮食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考评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我认定中心)负责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监督检查各直属分支机构考评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粮食行业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依据粮食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定,对评价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六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负责高级工及以下等级的考核;高级考评员负责高级技师及以下等级的考核、评审。
第七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经过专业的培训,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粮食行业有关规定,掌握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以及考评理论、技术和方法。
(二)热爱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
(四)高级考评员须具有考评员经历2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一级)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精通相关职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实施评价前,了解评价计划,熟悉评价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和本次考核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实施评价过程中,检查考核场地,评估现场安全状况,测试考核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检验考核所用材料,核对考生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严格执行考场规则,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程序、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四)维持考场秩序,协助评价机构及相关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核正常开展。
(五)经常研究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评价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评判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核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 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劝告、警告,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成考评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并指定考评组长。
第十二条 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考评组长应及时和全面了解整场考试情况,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评价机构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评人员证卡,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所属评价机构或认定中心申诉。评价机构和认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在考核、评审工作中,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认定中心派遣的质量督导员的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与认证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评价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向认定中心提出考评人员培训申请。
第十八条 认定中心负责制定考评人员培训大纲,编制培训计划,依托认定中心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认证制度。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由认定中心发文公布并核发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考评人员每年需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取线上和地面学习的方式进行。线上学习在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平台进行,网址http://cfpba.zyjndj.com/,地面培训以下发的培训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使用和考核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在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认定中心认证的考评员库中选聘相应考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由评价机构上报认定中心核准,取消其考评资格。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可由评价机构推荐,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评资格。
(一)不服从认定中心或评价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参加考评工作;
(二)考评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擅离职守,致使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评中弄虚作假,出现徇私舞弊、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分,严重误评、漏评或因评分不客观、不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更改试卷或试题或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试题内容或私自更改考评成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书(卡)
编码规则
一、证书(卡)编码结构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证书(卡)编码采用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主要包括4个部分:1.证书(卡)类别代码;2.核发年份代码;3.等级代码;4.证书序列号。具体表现形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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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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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证书(卡)颁发机构代码 |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代码 |
核发年 份 |
证书(卡)序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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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码及释义
(一)第1-5位:证书(卡)类别代码
证书(卡)颁发机构为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代码统一赋值为S0029。
(二)第6-7位: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代码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代码见表1。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11 |
北京市 |
12 |
天津市 |
13 |
河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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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西省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21 |
辽宁省 |
|
22 |
吉林省 |
23 |
黑龙江省 |
31 |
上海市 |
|
32 |
江苏省 |
33 |
浙江省 |
34 |
安徽省 |
|
35 |
福建省 |
36 |
江西省 |
37 |
山东省 |
|
41 |
河南省 |
42 |
湖北省 |
43 |
湖南省 |
|
44 |
广东省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6 |
海南省 |
|
50 |
重庆市 |
51 |
四川省 |
52 |
贵州省 |
|
53 |
云南省 |
54 |
西藏自治区 |
61 |
陕西省 |
|
62 |
甘肃省 |
63 |
青海省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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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66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71 |
台湾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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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82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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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省级代码表
(三)第8-9位:核发年份代码
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例如核发年份为2024年,代码为24。
(三)第10位:证书(卡)等级代码
代码取值范围为1,2。“1”为考评员;“2”为高级考评员。
(四)第11-13位:证书(卡)序列号
证书序列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年度从001-999依次顺序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