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30 22:06   浏览数:8

职业技能等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遴选预备案以及社部门赋码示的分支机构评估备案、评价过程管理、评价质量监管服务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遵循“行业引领、地方配合”“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行业发展用人需求为导向,聚焦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行业技能人才评价。

 

第二章 备案职业(工种)范围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总部经社部核准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评价范围内

(二)所在省尚未备案和待消化的省属社评组织;

(三)每个职业(工种)在所在省份至少组织实施完成2批次、不少于500人次的认定工作或参与组织不少于1000人次的相关培训评价工作。

第六条 每个职业(工种)每省属地原则上遴选备案不超过1家,对急需紧缺且人数较多的职业(工种),遴选备案可放宽至2家。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备案分支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具备承接长期性、稳定性技能人才评价的能力,在完成登记机关所在考点备案,题库经省中心审核通过,规范开展评价工作,且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申请前要组织专家对拟设考点进行考察评估。

(二)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收费符合相关要求。

(三)应具备固定的考评场地。在省属地内使用1处自有产权或租赁时间不低于3年、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满足相应职业(工种)认定实施要求的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产权合法合规。

(四)应配备完备的考评设备。考点需配备一定数量计算机、考评所需仪器设备、防作弊、考务设备及应急物资,并按要求安装覆盖全部认定考场及阅卷评分室且能接入互联网的音视频监控设备。

(五)应配置充足的考评人员。设立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工作小组,有与备案职业(工种)及等级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在考评期间负责各项工作

(六)应建立完整的考评制度。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考核规定,具备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考务管理、题库运行管理、收费管理、考评人员管理、内部督导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证书管理、安全管理及考场规则、人员守则、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及突发应急预案等制度规定。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省属地设立考点一般应依托该省范围内依法登记、社会信用良好的企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以及社会团体、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设立,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统计口径),评价职业及等级应与本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相对应。

(二)技工院校、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评价职业及等级应与本校开设专业及培养层次相对应。

(三)社会团体:应有符合条件且具备承担评价工作条件的会员单位,评价职业及等级应与其主体业务范围相对应。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评价条件的场地和设施,评价职业及等级应与办学许可范围及等级相对应。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含院校和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公共实训机构);

(二)应当与行政机关脱钩而未脱钩的社会团体;

(三)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四)社会团体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

(五)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

(六)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场地设置要求

 

分支机构应根据职业(工种)和等级规定的考核方式和要求,设置相应的笔试、机考、技能操作、答辩考场及候考室,确保能满足日常考试需要,并符合以下相应要求:

(一)笔试考场。应具备100个以上非阶梯考试座位,考位实行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桌距不得低于80cm

(二)机考考场。机房遵循有关机房安全标准和规范,布管布线、机器性能、网线传输速率满足考试要求。应具备100个以上考试座位,考位实行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桌距原则上不得低于80cm。配备考生用考试机100台以上,教师用教师机1台以上。计算机应配套安装机考系统,能按照《山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实行考务管理,自动抽取当批次理论考核试题,实现当场考核单人单卷,并按要求保存考生当场考核试题及答题结果。

(三)技能考核考场。每个职业(工种)技能考核工位应相对独立、互不干扰,工位醒目处应张贴工位编号,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查工具,并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和安全文明操作规程。

(四)答辩考场。应配置考官桌椅和考生桌椅,考生桌椅与考官桌应当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五)候考室。分为理论、技能、答辩三类候考室,应与考场完全分离设置。集中逐项考核时,候考室可合并设置;分批交叉同时开考时,三类候考室应分别设置。

第十 分支机构应设置考务办公室、阅卷评分室、保密室等功能性办公室,并符合以下相应要求:

(一)考务办公室。主要用于召开考务会,安排职责分工,完成考前对考务人员的培训,安排监考,收发试卷,考试指挥等工作。认定实施期间,考务办公室应配备医务人员及常用药品。

(二)阅卷评分室。专门用于试卷评阅、成绩登记等,应配备电脑、打印机、粒状碎纸机、试卷接收柜、成绩表保管柜及空调、消防设备等。

(三)保密室。专门用于题库存放、试题组卷等,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及全天候报警、监控设备。

第十 各类考场、候考室及功能性办公室,应具有良好通风、照明条件,保持整洁、卫生、明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等各项要求。

 

第五章 人员配置要求

 

第十 分支机构应配置机构负责人、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相关人员,且符合以下相应要求:

(一)机构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全面管理工作,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管理经验。

(二)考务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报考咨询、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证书发放及考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在实施认定期间,应至少有2名具有丰富评价工作经验且熟悉相关制度的专职考务管理人员负责考务实施及管理工作。

(三)考评人员。应持有社评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证卡且在聘任期内。社评组织应按照备案职业(工种)配备足量的专(兼)职考评员,确保满足日常考核需求。每次考核派遣考评员,应按照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从总部考评员管理库、分支机构自有或者当地人社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中抽调。

(四)质量督导人员。应持有社评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员证卡且在聘任期内。考评期间派遣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对认定活动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督导相关工作应按照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人社厅函2025130)及其他省份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服务事项要求

 

第十 利用中国农产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平台,分支机构须为考生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报名途径,设立报名咨询和监督电话,建立不同班次微信群。报名费用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提供基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报名及缴费服务。告知考生报考条件、报考途径、报考手续、报考资格审核时限、收费标准、缴费途径、退费情形和手续等相关内容。

(二)参考指引服务。告知考生准考证获取方式、获取时限和考场规则、参考要求等相关内容。

(三)成绩查询服务。告知考生成绩公布时限、查询渠道、成绩复核办法等相关内容。

(四)证书领取服务。告知考生证书发放时限、领取方式和办理手续等相关内容。

(五)证书查询服务。告知考生证书网上查询网址、方式等相关内容。

(六)证书鉴别服务。告知考生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人社部证书编码规则。

(七)国家补贴领取指导。提醒和告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补贴政策、当地领取的大致途径。

)证书补发服务。告知考生证书遗失补发申请手续、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 以便捷、准确 和全面、细致的方式,向每一位考生发布评价公告和报到通知。应在次组织考试认定前发布认定时间、地点和考生报到时间地点,学习安排、考场安排以及所带的学习和考核用具驻地等内容。

 

第七章 分支机构备案流程

 

第十 分支机构申请备案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 填写《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分支机构备案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原件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内大街453号楼450室。
  •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发放分支机构属地备案《授权书》。

)提交备案申请和材料向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能力等级认定中心和当地人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部分内容可由双方共同完成。

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以及信用评估报告;

2.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

4.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队伍情况;

5.拟设置认定场地、设备基本情况;

6.具备开展备案职业相关批次培训评价佐证材料;

7.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8.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信息基本情况采集表

9.其他材料。考点场地和设备相关材料(含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各类考场及设备清单数量、购置发票、场地设备设施照片等)、专职人员相关材料(含人员花名册、聘任合同复印件等)、考评员相关材料(含人员花名册、相关证书复印件、考评员证(卡)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材料审核。由总部认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材料并告知原因。

(三)现场评估。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材料审核通过进行现场评估。主要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场地与设备设施、内设部门与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理论机考系统等。根据专家现场评估意见,确定考点是否符合设置要求。

(四)备案公布。技术评估通过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全国性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说明由省人社组织技术评估,完成赋码公示。

第十 分支机构具体认定工作,应按照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和省属地《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 要对备案分支机构加强指导和管理,坚守质量底线。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业监管和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监管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作为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具有指导监督主体负责的权利义务。

第十 分支机构经备案评估通过的,有效期为三年。分支机构备案完成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工作,总部可以约谈,督促工作,一年不开展工作的,可以调整省属分支机构单位,并对原分支机构赋红码。分支机构三年到期后,由分支机构总部认定中心和省人社部门重新评估,评估内容以制度建设、认定实施、质量管控、设施设备、舆情反映等为重点,评估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作为分支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十 分支机构在全省社评组织评估中为合格以下等次的,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终止行业性社评组织分支机构备案资质,停止一切评价工作,并由总部协助妥善处理后续工作。

第二十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考点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 按照逢考必督原则,考评期间委派督员对备案分支机构评价过程进行现场督导。

第二十 建立退出机制。备案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取消备案资格

(一)备案申请或总结报告中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重点岗位人员未配备,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三)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考核工作实施不力,在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的;

(五)考场秩序混乱,私自降低考试要求,泄露试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有组织舞弊的;

(六)篡改评价结果的;

(七)证书数据造假的;

(八)贩卖技能等级证书的;

(九)存在虚假宣传、山寨证书等情况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高收费或另立名目乱收费的;

(十一)备案期限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十二)针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集中的;

(十三)评估等次不合格的;

(十四)拒绝接受人社部门质量督导,不配合查处违规问题的;

(十五)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 备案分支机构、参评人员、考点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