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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16:26   浏览数:369

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认定考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职业技能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我认定中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认定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认定中心及我认定中心各省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从事认定管理、考务、考评、督导工作的人员以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认定的人员。

 

第四条 我认定中心具体负责全国范围内经人社部核准的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认定考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认定考务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报名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试题、统一集中考试、统一评价标准。  

 

第六条 职业技能认定考务管理通过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全国性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平台(以下简称“认定平台”)进行。  

 

第二章 认定计划和公告

 

第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根据认定范围、社会需求,编制年度认定计划,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报我机构备案。  

 

第八条 认定计划内容包括: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认定人数预测、认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督导员、监考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培训与配备、认定事项说明等。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组织职业技能认定须提前1个月发布认定公告。认定公告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及认定内容、认定方式和方法;报名地点、时限、申报条件与所需材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

 

第三章 认定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 申请参加认定人员应到分支机构报名,报名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社保参保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并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请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提前3-5个工作日通过认定平台向我认定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申请参加认定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初审,我认定中心通过认定平台,结合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认定人员报名审核通过后,按照我认定中心职业技能认定收费标准缴纳认定费用。各分支机构向我认定中心机构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根据我认定中心职业技能认定收费标准缴纳认定费用。认定费缴纳发票作为个人和机构领取准考证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准考证是参加职业技能认定的必备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报考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及考生须知等。  

 

第十五条 准考证打印格式以认定平台默认格式为准,由分支机构签发。准考证照片处应分支机构印章。

 

第四章 认定准备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参考人数及实施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场和考位。纸笔作答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一般设置在标准教室,实施单人、单行、单座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应满足监考员无障碍到达每个考位技术要求;计算机智能化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一般设置在标准机房,并配有管理机、不间断电源等配套设备,相临电脑做好防窥措施。技能考场要按照不同认定职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准备和安排;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场无死角。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技能考核实施前到我认定中心领取“技能考核准备通知”,并做好技能考核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根据自身场地情况负责考场组织管理工作,认定考场应设考场负责人。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须佩带规定式样的证卡方能进入考场。规模较大的考试要做好医疗、保卫等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需变更考试场地或时间的,须经我认定中心核准。

 

第五章 认定实施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在考前(考场验收时间以分支机构所属省人社厅具体要求为准)对考场环境、实际操作场地及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通知考场整改。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参加各科目考试前,须出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人脸核验后入场。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和监考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照考场规则予以处理,并将考生姓名和考号及行为记录在职业技能认定考场记录表中。  

 

第二十三条 我认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督导人员,对考场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施对人身易造成危害的职业(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技能考试前,考生和分支机构应签订安全保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