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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16:26   浏览数:317

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认定我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考评人员工作行为,确保我认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职业技能认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评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的考核;高级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的考核,以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 考评人员由各省(区、市)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推荐,经我认定中心审核、资格培训与考核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确认资格。我认定中心各所属各省分支机构对考评人员实行聘任管理。   

 

第五条 考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技能操作水平。

(三)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其中,鉴定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职业资格的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四)了解职业技能认定的有关理论、政策和规定,熟悉《国家职业标准》,掌握职业技能认定的方式和方法。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的考评工作及安排。

 

 第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一)申报考评人员,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材料报我认定中心初审。 

(二)经我认定中心审查合格,考评人员需参加由我认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素养理论教育、考评人员规章制度学习、操作技能示范教学、评分要素掌握和考评技术规范等。

(三)考试培训结束后,由我认定中心按照有关考试的要求进行考试。

(四)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者,由我认定中心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贴有本人照片的胸卡。公布考评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卡编号、评价职业及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考评人员守则

 

(一)考评人员应努力学习职业技能认定有关政策文件,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认定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水平。       

(二)考评人员应在经审核批准的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对职业技能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

(三)考评人员在进行职业技能认定前,应熟悉和掌握本次鉴定考核的职业(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事前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工具、量具和其他认定考核用料进行校验。

(四)考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认定规程和考场规则,并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考评人员在执行认定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五)考评人员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打分,做到科学、规范、准确,认真填写考评记录,按照要求写出考评报告,并签字备案。

(六)考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并自觉执行对其亲属、学生、徒弟的回避制度。

(七)考评人员对认定对象的违纪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八)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管理

 

(一)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我认定中心省属分支机构应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

(二)考评人员任期为3年,任期期满后,我认定中心省属分支机构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重新聘任。

(三)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一个我认定中心省属分支机构从事一个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3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四)按照“考培分开”原则,考评人员不得参与由本人组织培训的认定。

(五)我认定中心省属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调剂考评员要求,经审核,报我中心批准后予以调剂。

 

第九条 建立考评人员考核

 

(一)我认定中心省属分支机构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年年终和聘任期满,我认定中心省属分支机构应对在本机构进行过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我认定中心结合我认定中心省属分支机构质量评估,将对考评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我认定中心省属分支机构每3年对考评人员进行一次评优。 对聘期考核优秀的,由我中心给予表扬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优秀考评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职业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